起造人在蓋完房子後竟然消失了!公設出了問題而且尚未完成點交,但建商卻不願意負責任!住戶經過繁瑣的程序行文給都發局請求協助但建商卻惡意不出面!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到底該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按照以上條例,起造人應完成點交手續,若設施未通過檢測,則須負責修繕完畢才能夠完成點交。